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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25—2026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2025—2026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0月29日 四川省2025—2026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 为全力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完成大气“十四五”收官目标任务,实现“十五五”顺利开局,制定本方案。 一、攻坚思路与目标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和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为重点,坚持平战结合、科学精准、措施闭环,进一步增强秋冬季重污染应对工作整体性、系统性,全面强化工业源、移动源、面源污染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深化区域联防联控,确保2025年全省PM2.5平均浓度不超过29.5微克每立方米,力争不再新增重污染天;2026年1—2月,全省PM2.5浓度同比改善,重污染天数明显减少。 二、重点攻坚任务 (一)强化工业源治理减排。 大力推进治污减排。加快推进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年度任务,确保2025年11月底前完成治污设施改造主体工程,及早发挥减排效益。持续巩固低效失效设施排查治理成果,按照“边排查、边整治”原则,督促问题企业整治到位。针对空气质量数据高值区域,持续开展排查整治。提前谋划“十五五”重点减排工程,用足用好蓝天保卫战攻坚赋能行动、美丽蓝天建设项目和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中央、省委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加快推动挥发性有机物(VOCs)协同减排。持续推动家具制造、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加强溶剂型涂料和油墨使用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督促使用催化燃烧装置的企业开展自查,重点排查整改燃烧温度偏低、催化剂失效等问题,指导企业按期更换活性炭,规范台账记录。 实施环保绩效企业动态管理。加大对企业环保绩效评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引导企业对标行业先进,进一步提升污染治理和精细化管理水平。强化正向激励,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环保绩效先进的A级企业和引领性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严格环保绩效管理,对B级及以上企业和引领性企业,2025年11月底前再组织开展一轮“回头看”,达不到相应绩效分级指标要求的,按规定动态管理。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做好秸秆精准管控。严格落实2025年中央、省委关于秸秆精准管控的要求,加大秸秆综合利用资金和技术投入,加快秸秆离田离土多元高效利用,推动田间地头秸秆基本“清零”。落实秸秆焚烧火点1分钟发现、5分钟反馈、30分钟处置到位机制,有效防控夜间焚烧、无序焚烧、污染过程期间焚烧行为。 严控露天焚烧污染。合理布局腊肉集中环保熏制点位,切实做好便民服务,2025年11月底前完成新增点位建设,确保集中处置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紧盯重点时段、重点区域,严控杂草、纸钱、落叶、垃圾等露天焚烧污染。攀枝花市、凉山州要加强林下可燃物计划烧除管控,科学制定烧除计划,确保不出现污染。 科学管控烟花爆竹燃放。应急管理厅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布点规划,指导地方合理规划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近三年因烟花爆竹燃放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天的地方,原则上不再新增点位。公安厅牵头组织开展“打非治违”行动,严格打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各市(州)统筹开展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优化调整工作,2025年11月底前完成并向社会公告。 深入实施扬尘管控。加强建筑工地、线性工程扬尘管控,严格落实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和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标准要求,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雷达平扫等技术手段开展排查整治。各市(州)要在前期城市堆场扬尘排查整治的基础上,2025年11月底前开展一轮“回头看”,确保问题整改到位。生态环境厅定期组织开展重点城市道路积尘负荷走航监测,对积尘浓度高值路段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到位。 (三)深化移动源综合整治。 大力推进清洁运输。2025年底前,超低排放企业、B级及以上企业和引领性企业门禁系统全部实现联网,全省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等重点行业清洁运输比例不低于70%。加快推进老旧车辆(机械)淘汰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2025年底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和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开展重型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抽测,严查不正常使用污染控制装置、不正常添加尿素、不正常运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擅自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擅自篡改OBD、冒黑烟等问题。充分运用数据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及时发掘问题线索,严惩机动车排放检验及维修机构弄虚作假行为。强化移动源应急管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合理优化交通组织,做好城市重点区域、重点路段交通疏堵保畅工作。 (四)精准应对重污染天气。 优化完善应急减排清单。分类制定固定源、移动源和施工工地应急减排措施,科学确定重污染天气豁免清单,实施差异化管控,坚决避免“一刀切”。 科学实施错峰生产。协商水泥、砖瓦等行业实施生产调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大垃圾发电企业协商减排力度。各市(州)分行业制定2025年11月至2026年2月错峰生产计划。 严格落实响应措施。强化联防联控,区域性污染过程统一预警、统一启动、统一减排,坚决杜绝“应启未启”“应解未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重点城市实施“人盯源、人盯数”机制,加强重点园区、企业帮扶指导;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指导本行业本领域应急减排工作,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科学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三、保障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的艰巨性和紧迫性,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环境厅负责牵头抓总、定期调度,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分片帮扶,联合相关部门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加强监测数据异常、投诉举报、上级转办交办等问题线索核查,实施差异化精准管控,坚决杜绝“一刀切”。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履行行业监管责任,指导相关行业企业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作要求。各市(州)政府切实承担起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攻坚措施,明确目标任务,压紧压实责任,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自觉主动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良好氛围。 详情

2025-10-31 环保设备 冶金设备 电热设备 选矿设备 分析仪器 其他设备

宁夏:2025-2026年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考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和自治区重点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拟开展2025-2026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自治区党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开展2025-2026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22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0951)5160741 电子邮箱:dqhjgl 163.com 自治区党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9月15日 2025-2026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学习总书记考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和自治区重点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自治区决定开展2025-2026年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确保圆满完成“十四五”考核目标任务,依据《自治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等,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一)总体安排。以减少污染天气和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要目标,从2025年10月1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分两个阶段在全区开展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 (二)工作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坚持重点突出,持续推进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大气污染深度治理、综合治理;坚持联防联治,强化预警预报,形成部门协同攻坚合力;坚持帮扶指导,发挥技术优势,切实防范重污染天气发生。 (三)具体目标 第一阶段(2025年10-12月):2025年10-12月,全区地级城市空气质量污染天数平均控制在4天以内;扣除沙尘天气影响,PM2.5、PM10平均浓度分别控制在33微克/立方米和63微克/立方米,确保不出现重污染天。各市、县(区)和宁东基地确保第4季度空气质量同比改善,力争完成10-12月控制目标和2025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治理任务。 第二阶段(2026年1-3月):2026年3月底,各市、县(区)和宁东基地完成2026年1-3月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建议控制目标,为完成2026年和“十五五”环境空气质量目标打好基础。 二、攻坚措施 (一)强化工业废气排放治理 1.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严格落实《关于推进实施钢铁、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通知》(宁环规发〔2024〕10号)要求,确保按计划完成改造任务。2025年12月底前,宁夏建龙、兴华钢铁等3家钢铁企业完成全部重点工程改造,并按照技术指南加快推进评估监测。宁夏瀛海天琛、坤水水泥、青铜峡水泥、胜金水泥等5家水泥熟料企业要完成重点工程改造。新生焦化、金圆化工、滨河永泰、金海雄华、阳光焦化、通达煤化、庆华煤化、宇光能源等9家焦化企业要完成重点工程改造。(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加快产业集群及低效失效设施综合整治。加快推进小产业园区(涉气产业集群)升级改造,宁东基地、石嘴山大武口、惠农、平罗、中卫市沙坡头区等地铁合金、化工、碳素、活性炭、铸造等中小企业集中的市、县(区),要加快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和专项整治方案,集中开展排查整治和行业规范化治理。2025年12月底前,石嘴山市、中卫市及宁东基地产业集群区工业企业完成年度治理任务。根据《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2025),组织开展正压反吸风类袋式除尘技术等14类低效类大气污染治理技术排查,以及其他处理效率低、运行稳定性差、二次污染处理难度大等问题排查,对无控制系统或控制系统未实现对设施关键参数进行调节控制并记录的燃烧、冷凝、吸附-脱附、吸收类VOCs治理技术视同为低效技术。2025年12月底前,按照排查整治问题清单完成年度整改任务。(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持续深化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以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为重点,持续深化重点行业VOCs“一企一策”治理,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等10个关键环节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加快推进重点行业VOCs“一企一策”治理评估,对评估认定治理任务未完成、治理措施未落实等问题加快整改,确保完成销号。强化宁夏挥发性有机物综合管理平台应用,实现挥发性有机物排查统计报表信息化、自动化管理。2025年12月底前,各地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数据自动化实时上传至管理平台。(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二)深化燃煤污染综合整治 4.深入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要求,加快燃煤热风炉等淘汰类落后产品设施出清。积极推进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实行清洁能源替代。2025年12月底前,完成淘汰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快实施燃煤锅炉综合治理。推动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基本完成关停或整合。加快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和2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淘汰,2025年年底前,完成淘汰任务清单中50%的目标任务。加快推进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除层燃炉、抛煤机炉以外的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有组织超低排放改造。推动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2025年底前,1蒸吨或额定功率大于等于0.7MW在用燃气锅炉要通过整体更换或改造的方式确保排放氮氧化物浓度小于50㎎/m³以下。(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大力开展清洁取暖项目提质增效。严格对标清洁取暖改造“三不减”总体要求,深入开展“回头看”,已完成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建设地市(银川市、吴忠市、中卫市、固原市)要开展散煤复烧等问题排查,进行自查自纠,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及时响应清洁取暖故障设备维护,确保清洁取暖项目高质量运行,巩固改造成果。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禁燃区内开展常态化巡查检查,实行“网格化”管理,禁止散煤销售点、煤矿、炉具经销商等向禁燃区内农户销售散煤等高污染燃料和燃煤炉具。各地要与已完成清洁取暖的农户签订弃煤承诺书,明确禁止散煤复烧的具体行为。(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进一步强化散煤使用监管。全面排查梳理北方地区清洁取暖项目改造范围以外散煤确村确户情况,建立散煤用户清单(具体落实到县、乡、村及户),因地制宜制定散煤替代方案,通过综合施策推动散煤治理,确保2025年散煤用量较2024年减少20%。开展冬春季民用散煤治理专项检查行动,确保生产、流通、使用的民用煤质达标。鼓励采取清洁煤价格补助、上门配送、以优换劣等多种便民措施,持续推进非清洁取暖区域实现清洁煤替代。(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移动源综合治理 8.实施重点行业大宗货物清洁运输攻坚行动。加快铁路专用线和多式联用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已建成铁路线的提高铁路货运比例。2025年12月底前,全区大宗货物运量150万吨以上的重点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接入率达到48%,铁路运量比2020年增长10%。积极推广电能、氢能等新能源货运车辆,鼓励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提升充电站、加氢站基础保障服务水平。建立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等行业重点企业大宗货物清洁运输问题清单,开展清洁运输率提升攻坚行动,2025年底,清洁运输比例达到70%。(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大机动车排放监管力度。加快推进国三及以下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积极落实差异化补贴政策,2025年12月底前,淘汰国三及以下中、重型货车的(营运和非营运)70%。将货车抽查纳入执法检查计划,依托现有货运通道超限超载检测站点、重要交通卡口等,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开展路检路查,重点检查不正常使用污染控制装置、不正常添加尿素、不正常运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擅自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擅自篡改OBD、冒黑烟等问题。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检验资格。加快重点用车企业门禁监控系统建设和车载终端设备安装联网工作。12月期间,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倡上下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厅、公安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全面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四排放标准,加快推进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淘汰,2025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淘汰任务。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机场、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强化对大型施工工地进出机械的检查,杜绝未编码登记、冒黑烟及超标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投入使用。(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商务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管。加强油品全环节监管,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加强对汽柴油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的联合监管,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油品抽测频次,对发现的线索进行溯源、闭环。加强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系统监督检查和抽测,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运行,提升油气回收率,减少污染排放。(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厅、生态环境厅、银川海关、宁夏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大气面源管理质效 12.深化扬尘精细化治理。做好施工扬尘源头管控,全面排查建筑、道路施工和拆迁工地等扬尘源,严格落实工地“六个百分百”措施。加强建筑渣土运输管理,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对渣土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2025年底前,有效遏制渣土运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实现全过程溯源。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开展日常养护巡查,不断提高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25年底前,地级城市建成区机械化清扫率稳定达到85%,县城建成区达到75%。强化裸露土地、堆场扬尘管控,对辖区城市公共裸地排查建档并采取防尘措施。加强各类堆场排查整治,持续推进工矿企业大型煤炭、矿石等堆场全封闭建设改造。(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鼓励支持给予秸秆综合利用补贴,指导科学规范开展秸秆还田。加强秸秆处置精细化管理,建立乡、村秸秆台账,责任落实到户。加快划定禁烧范围,依法依规落实禁烧管控要求,加大偷烧、抢烧等违规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开展秋收期间秸秆禁烧专项巡查,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精准监管,做到早发现、早扑灭。(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强化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各地加快科学制定、细化优化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科学管控烟花爆竹零售点,严管销售、道路运输等环节,严控燃放时间,严格划定并标识禁限放区域,从源头减少烟花爆竹燃放。把禁限放管控工作同网格化社会治理等工作相结合,组建禁限放管控队伍,及时劝阻违规燃放行为。开展联合执法,坚决查处违规生产、运输、寄递、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紧盯元旦、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的宣传与管控,倡导文明、绿色的生活方式,两节前10天开始各地按日报送专项工作进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开展餐饮油烟专项治理。深入推进餐饮油烟污染治理,探索建立规划-监管-执法闭环管理机制。城市建成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和定期维护,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运行状态监控,鼓励数字化管理。加大油烟超标排放等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6.加强重点区域应急联动。当预测发生区域性重污染过程时,自治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组织相关市县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各地要规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流程,根据预测预报结果和预警启动条件及时启动和解除预警,不得出现达到预警启动条件但未依法启动的情况;不得出现随意启动预警、擅自提高预警级别、延长应急响应时间等;依法公开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效果评估,在预警信息发布或应急响应解除当天将相关信息报送至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宁夏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严格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实施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提级扩面”行动,鼓励企业通过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治理升级等措施,全面提升环境绩效水平。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编制技术指南》(环办大气函〔2025〕314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试行)》要求,从工艺装备、能源类型、原辅材料、污染治理技术、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监测监控、环境管理和运输监管等方面严格把关依规分级。加强应急减排清单、措施管理,严格审查重点排污名录企业,确保“企业一个不漏”、“措施一个不少”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重污染天气期间,确保全部减排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水泥行业落实错峰生产相关政策措施。12月期间,鼓励企业通过调整生产计划等方式减少排放。(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全面提升治理能力 18.加强决策科技支撑。深化同生态环境部卫星中心等技术单位的合作,开展宁夏大气环境遥感监测分析评估,动态掌握全区大气污染物全域时空变化规律,开展问题线索识别,散煤燃烧点位监测识别分析、扬尘源问题识别分析等,支撑各地精准科学防控。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分析专班加强对大气污染过程的分析研判,逐步实现区域复合污染成因机理、精准溯源、科学评估的全过程科技支撑体系。强化大气污染源融合清单、在线数据等多源数据应用,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准确率和时效性。加大对防控措施的技术指导,提高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精细化管控水平。协调配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第三方运行维护机构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日常运维和质量管理,开展自治区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监测数据质量抽查。(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宁夏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强化在线监控数据应用。加快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智化监管能力提升项目,依托先进的智能分析技术与人工智能(AI)算法,构建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的智能分析体系,实现对监测数据、视频数据、用电数据等多源数据的深度关联融合与智能解析,从事后被动执法向事前主动防控、事中精准干预转变。各地开展在线监控数据造假专项整治,加强对监测点位设置、仪器设备功能参数、原始监测记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的检查力度,对在线监控数据出现异常、缺失、长时间掉线等情况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严厉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七)强化执法和帮扶指导 20.加强执法监管。落实规范涉企检查的有关要求,聚焦冬春季攻坚重点任务,整合大气环境管理、监测、执法等力量组建专门队伍。优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监管方式,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异地执法督查检查,督促重污染应急减排责任落实。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充分运用在线监控、雷达走航、便携式监测、无人机、电力数据等手段,精准识别、锁定问题,提升执法能力和效率。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加大帮扶指导。自治区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攻坚服务指导组,12月全天候下沉各地开展现场指导(攻坚期其他时间段根据工作需要),逐级压实工作责任。组建专家技术帮扶团队,为各地提供大气污染分析研判和防控指导,提高攻坚期间大气精细化管控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紧盯攻坚目标和措施,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自治区党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强化日常调度预警,攻坚期间每日发出空气质量预警提示,通报各地指标情况,每月调度通报各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攻坚任务进展情况,对未能完成空气质量目标或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较差的市、县(区)下发预警函或进行通报、约谈。各地要将攻坚目标任务推进情况纳入本地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以时保日、以日保月、以月保年,确保高质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要广泛宣传大气污染攻坚政策要求、工作动态和做法成效,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引导公众做好健康防护。 详情

2025-09-19 环保设备 冶金设备 电热设备 选矿设备 分析仪器 其他设备

广西2025—2026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减少秋冬季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污染,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力冲刺完成“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任务,我厅牵头组织编制完成《广西2025—2026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公众可在2025年9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在本网页下方在线提交反馈。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大气环境处谢燕红0771—5355090 附件1:广西2025—2026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pdf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9月5日 广西2025—2026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秋冬季是广西大气污染天气高发、频发期。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4〕19号)以及《广西“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收官工作方案》(桂环发〔2025〕9号)等文件精神,坚决打好打赢蓝天保卫战,减少秋冬季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污染,消除重污染天气,推动全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确保“十四五”收官之年完成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任务,并为“十五五”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开好局打下坚实基础,特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实施时间 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 (二)攻坚目标 2025年10—12月,全区PM2.5浓度分别控制在22、28和38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9.8%,自治区完成国家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约束性指标任务,各设区市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约束性指标任务。2026年1—3月,全区PM2.5浓度控制在36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3.7%,各设区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具体改善目标见附表。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秸秆(蔗叶)综合利用与禁烧管控 加强蔗叶离田综合利用。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印发实施《广西2025/2026年榨季蔗叶综合利用工作方案》,各甘蔗种植设区市在2025年10月中旬前制定印发本辖区2025/2026年榨季蔗叶离田综合利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甘蔗种植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法规关于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的要求,统筹落实本级财政资金,同时用好自治区2024/2025年榨季剩余蔗叶离田利用资金、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等政策,全力组织开展蔗叶收集离田,大力推进通过糖料蔗分步式机收模式带蔗叶离田,加快建立完善本辖区蔗叶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减少滞留田间蔗叶数量。2025/2026年榨季,各甘蔗种植设区市蔗叶综合利用率不低于68%,其中来宾市、北海市蔗叶离田综合利用率分别力争达到80%和55%,其他甘蔗种植设区市蔗叶离田综合利用率不低于45%。 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收获时间在秋冬季攻坚期间的晚稻、玉米、花生、木薯等农作物,各级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及时组织做好秸秆离田、粉碎还田,组织引导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燃料化利用等“五化利用”主体做好秸秆综合利用,从源头减少秸秆焚烧风险。 强化秸秆(蔗叶)禁烧管控。各设区市在2025年10月中旬前完成本辖区秸秆禁烧区范围优化调整工作,根据调整后的秸秆禁烧区范围明确网格责任、优化秸秆禁烧视频监控设施布设;以秋冬季攻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为导向,应用卫星遥感、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查等手段,紧盯甘蔗榨季、秋收春耕等期间以及收工时、上半夜、降雨前、播种前、污染天气过程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秸秆禁烧巡查管控,严格依法查处露天焚烧秸秆违法行为。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停止炼山、烧荒、焚烧疫木。2025年10—12月,各设区市不得发生因秸秆(蔗叶)焚烧以及炼山、烧荒、焚烧疫木等引发的污染天气;2026年1—3月,各设区市不得发生因秸秆(蔗叶)焚烧以及炼山、烧荒、焚烧疫木等引发的中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 (二)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高质量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推动中央大气专项资金支持的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实施,柳州、梧州、北海、防城港、贵港、玉林等市加快推进长流程钢铁企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底前,纳入我区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方案项目及纳入我区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年度计划项目全部完工。 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加强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企业运行管理,综合实施源头替代、升级改造、无组织管控等VOCs工程减排。北海、钦州市组织石化、化工行业企业规范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石化、化工行业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 强化涉气企业监管执法。全面排查整治“散乱污”企业。开展石化、化工、钢铁、焦化、建材、有色金属、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储油库、加油站等重点领域监督执法,确保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废气治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行。严厉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以及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三)强化城市面源精细化管控 严格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各市、县及自治区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40号)有关要求,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全链条监管。各级公安部门严格烟花爆竹运输审批监管,严打违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严格审批管控大型烟花燃放活动,做好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政策和区域优化调整,按照自治区及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依法实施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应急响应措施,严查春节等重要节日、重点时段违法违规燃放行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严格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审查,严格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经营许可,严厉打击违法经营销售(含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销售)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及预报预警,按程序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2026年春节期间,力争实现全区燃放烟花爆竹总量同比减少20%及以上;各设区市不发生因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引发的中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各县(市、区)不发生因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引发的重度以上污染天气。 强化扬尘精细化管控。督促各类施工工地做到“六个百分百”扬尘管控措施。实施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作业,各设区市城市道路机扫率提升至80%以上,县城提升至70%以上。充分利用工地、道路扬尘污染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及时处理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持续推进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等市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梧州、钦州、贵港、百色等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同比改善10%。 (四)全面开展大气移动源综合整治 提升清洁运输比例。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清洁运输核查、厂内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核查,并组织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清洁运输情况调度。到2025年底,各设区市完成重点行业企业大宗货物清洁运输比例目标任务,全区重点行业企业大宗货物清洁运输比例达到70%。到2025年底,沿海港口重要港区铁路进港率高于70%,全区铁路、水路货运量比2020年分别增长15%和30%左右。 加快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推进高排放车辆淘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持续加大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淘汰力度,稳步提高国四以上的中重型货车占比。加强对本地新生产货车环保达标监管,常态化定点开展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持续加大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执法。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机构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质。 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推动老旧非道路移动源淘汰,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不达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快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及重点区域铁路机车“冒黑烟”现象。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监管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和查验工作。推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使用,推进船舶受电设施和港口岸电设施改造。南宁吴圩、桂林两江国际机场,桥电使用率达到95%以上。 推进油品综合管控。开展油品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系统专项检查,以及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摸底更新调查。强化部门协同,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强化重型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油箱油品抽测,各设区市年度重型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油箱油品抽测总数不少于50辆次。 (五)推动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加强噪声源头管理,控制噪声污染新增。深化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妥善处理噪声投诉,严格监督执法。2025年底前,全区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国家考核目标。对未完成考核目标、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地区,依法约谈,限期整改。 (六)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提升污染预警预报能力。实施“11631”(1月、1周、6—24小时,3小时,1小时)递进式、修正式、精准式的预报—预警—预置直报机制。污染天气期间,科学精准高效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10月份密切关注台风外围下沉气流对我区臭氧污染的影响,11月至次年3月密切关注湘桂走廊细颗粒物污染形势变化,科学预判,提前预警,精准指导相关市开展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支撑。统筹监测、执法、技术专家等力量组建精准技术帮扶队伍。综合采取大气污染走航、无人机巡航、红外成像、雷达监测等污染溯源手段等,指导相关市科学应对污染天气,识别敏感区域污染源和污染高值区。2025年底前,各市完成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排放融合清单编制。 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监督帮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监督帮扶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组建14个监督帮扶组,驻点各市开展常态化监督帮扶,督促自治区有关预警(提醒)工作、各类焚烧行为管控情况涉VOCs排放企业管控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领域工作任务,以及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措施落实。推进前期监督帮扶发现问题整改,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组织实施 落实属地责任,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时跟踪环境空气质量变化。强化协调配合,各级各部门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完善工作调度,定期调度攻坚工作进展。严肃追责问责,对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职责履行不力、工作推进慢的地市进行提醒、预警、通报、约谈。 详情

2025-09-10 环保设备 冶金设备 电热设备 选矿设备 分析仪器 其他设备

唐山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等级审核评定管理办法(修订版)

各相关科(室)、直属单位、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党组关于印发<唐山市生态环境系统转作风强服务优环境促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唐环党〔2025〕9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绩效评级流程,简化审核环节,减少入企次数,减轻企业负担,市局对《唐山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等级审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工作流程进行了修订。现将《唐山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等级审核评定管理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唐山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等级审核评定管理办法(修订版) 唐山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等级审核评定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重点行业企业“创B争A”,规范绩效评级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部39个重点行业、省生态环境厅11个重点行业绩效等级审核评定以及火电、垃圾发电创A审核评定工作。 第三条绩效等级审核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本办法开展审核评定工作,申请评级企业应为合法合规企业。 (二)从实从严。严格执行“短板”原则,各项指标均需符合相应等级标准要求,有任何一项指标未达到标准的,不予评定为相应等级。 (三)评帮结合。审核评定的过程也是帮扶的过程,对企业存在的问题,积极主动帮助协调解决,指导企业提升环保治理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工作流程 第四条每季度开展一轮市、县两级绩效评级审核。对申请A级、B(含B-)级和绩效引领性的企业取消生态环境分局现场审核,将申请C级的企业委托生态环境分局现场审核。 (一)提交申请。企业向属地生态环境分局提出评级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二)资格审查。生态环境分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及时审查评级企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以及企业各项非现场评价指标的绩效符合性。生态环境分局将审查合格的A级、B(含B-)级和绩效引领性企业的审查结果及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市生态环境局。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市生态环境局将收到的绩效评级企业进行汇总梳理,提出现场审核安排。 (三)现场审核。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对A级、B(含B-)级和绩效引领性企业由市生态环境局逐企进行现场审核,对C级企业由生态环境分局自行组织现场审核。现场审核意见要当场反馈给企业,存在问题的要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措施。A级、B(含B-)级和绩效引领性企业的整改报告经生态环境分局审核后于15日内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 (四)部门审核。每季度第二个月20日前,对通过现场审核的A级、B(含B-)级和绩效引领性企业由市生态环境局各成员部门联合会审,审核通过的企业纳入该季度《提请升级企业名单》;对通过现场审核的C级企业由生态环境分局党组织研究,通过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纳入该季度《提请升级企业名单》。备案材料包括企业申报材料、股室联审意见、现场审核意见表、整改报告及党组织会议纪要。 (五)党组审议。每季度第二个月底前,由市局党组会研究该季度《提请升级企业名单》,审议通过后,将A级、B(含B-)级和绩效引领性企业名单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核,将C级企业名单印发执行。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固定源科统筹组织绩效等级审核评定工作。负责评级企业现场审核,综合各相关部门(大气科、政法科、环评科、执法支队、环境监控指挥中心、机动车中心)意见后,提交初评结果,报局党组审议,拟评B级及以上等级的,报省生态环境厅复核;拟评C级企业,梳理汇总生态环境分局审核结果,报党组会审议,印发文件执行;负责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绩效评级相关工作;负责发布相关行业绩效评级政策,监督政策执行;负责组织对绩效评级重点工业企业进行抽查复核和“回头看”。 第六条大气科负责对评级企业近一年内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评级意见。 第七条政法科负责对环境违法行为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评级意见。 第八条环评科负责对环评手续、排污许可等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评级意见。 第九条市执法支队负责对环保治理设施安全论证、分表计电安装联网及一年内违法行为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评级意见。 第十条市环境监控指挥中心负责对在线监测和监测监控水平等进行核查,并提出评级意见。 第十一条市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负责对清洁运输方式和运输监管进行核查,并提出评级意见。 第十二条生态环境分局负责C级企业审核,负责AB引领性企业评级申请备案和报送,并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绩效评级相关工作,指导企业编制并审核《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驻局纪检组负责对审核评定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其他科室(单位)按照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对创A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开展现场审核。对存在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企业,1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所有参与审核评定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应与被审核评定企业无利益相关,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详情

2025-05-30 环保设备 冶金设备 电热设备 选矿设备 分析仪器 其他设备

晋中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二级)预警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研判分析,12月18日起,扩散条件较差,环境空气质量将以轻至中度污染为主。为做好区域联防联控和省城空气质量保障,提前开展减排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集聚,降低排放影响,经与太原市、吕梁市联合会商,根据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晋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23〕38号)要求,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于2024年12月17日12时-20日24时,我市全市域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二级)预警,请各县(区、市)、开发区和市直有关单位做好预警应对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工业源污染措施 焦化、钢铁、铸造等全市重点行业企业要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橙色(二级)预警措施。其中: A级企业和引领性企业执行自主减排措施,对于排放大户行业企业,可采取协商性减排措施; B级、C级、D级、非引领性企业和非重点行业企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水泥熟料行业,严格执行山西省建材工业协会《山西省水泥行业2024-2025年错峰生产工作实施方案》(晋建材协字〔2024〕4号)要求,采暖季错峰生产。 二、扬尘源污染措施 1.施工工地(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除外)协商暂停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运输作业等。 2.物料堆场、储煤场等各类堆场须确保防尘、抑尘措施到位。 3.加严加密道路湿扫保洁频次,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湿扫频次,确保整洁不起尘;其他街道特别是易产生扬尘路段实行专人负责,确保道路整洁卫生。 4.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 三、面源污染措施 1.严格落实“禁煤区”管控要求,持续做好散煤清零和收缴,组织开展清洁供暖“回头看”和“禁煤区”燃用煤制品专项检查,特别是平遥县古城内燃煤复烧重点区域,以及城乡结合部、城边村燃煤污染检查,坚决杜绝散煤复烧。 2.严禁露天焚烧。全市范围内加强网格化监管和专项巡查,加大对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落叶、柴草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出现火点第一时间处置。 3.加大对燃放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监督管理力度。 四、移动源污染措施 1.严格查处冒黑烟车辆。 2.绿色运输示范区内禁止使用轻、中、重型柴油货车进行物料运输(民生保障类、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车禁止通行。 3.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晋中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16日 详情

2024-12-19 环保设备 冶金设备 电热设备 选矿设备 分析仪器 其他设备

济宁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根据生态环境部空气质量预报会商结果,预计2024年12月16日起,济宁市将经历一轮污染过程,部分时段将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济宁市自2024年12月15日14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12月16日0时启动II级应急响应。应急期间,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一、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调整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各县(市、区)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可能产生扬尘的港口(筒仓、集装箱、封闭式作业的除外)作业、煤矿煤场(筒仓、封闭式作业的除外)作业、堆场(筒仓、封闭式作业的除外)作业;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移动源减排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济宁市限行区以内〔东二环(S104)、北外环(G237)、西二环(新G105)、南外环(临菏路),不含外环路〕、各县(市、区)城区(外环路以内,不含外环路)禁行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新能源及国六标准以上除外);三轮汽车、低速载货车、拖拉机禁止通行;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承担民生保障、特殊需求产品及急救、抢险的车辆除外。 全市范围内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为保证安全生产、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确需在应急期间运输的,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其他减排措施 加大加油站执法检查力度,同时各加油站要做好日常油品储备,应急期间原则上不得进行油品装卸;全市范围限制燃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所有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室外作业环节;对未按国家、省要求落实应急措施和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涉气企业,重污染应急期间实施停产。 详情

2024-12-16 环保设备 冶金设备 电热设备 选矿设备 分析仪器 其他设备

广西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减少秋冬季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力冲刺完成2024年国家下达广西的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约束性指标任务,我厅组织编制了《广西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附件:广西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详情

2024-11-29 环保设备 冶金设备 电热设备 选矿设备 分析仪器 其他设备

四川印发《2024年冬季大气攻坚“保卫战”行动方案》

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翻身仗”,近日,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2024年冬季大气攻坚“保卫战”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奋战四十天,打赢保卫战”。 《行动方案》提出,2024年冬季大气攻坚“保卫战”自11月22日至12月31日,为期40天,聚焦大气污染主要指标,强力攻坚。 《行动方案》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原则,以重污染天气应对为重点,以减少污染物排放为首要任务,结合气象条件,分时段、分层级、按比例明确工业源、移动源、面源精准减排量,坚决避免“一刀切”。 《行动方案》明确,实行提前3天预警提示、提前2天应急响应、每日会商研判调度的“321”工作机制,及时组织研究分析空气质量形势,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强化督导帮扶,《行动方案》明确,对PM2.5浓度处于高位的,省级相关部门组成5个联合包片督导组;生态环境厅牵头对15个重点城市开展巡回督导,对传输通道上毗邻城市组织交叉督导。重点关注应急减排清单应纳未纳、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不力等行为。对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弄虚作假等典型违法行为提级查处,重大问题线索及时按规定移送。 强化科技保障,《行动方案》明确,用好“空天地”一体化大气环境质量预警监测平台,强化科技监管手段应用,加强预测预报和措施评估,依托在线监测、走航、组分站、高空瞭望等大气监测监控体系各类数据,开展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分析,为落实应急管控措施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参考。 强化责任落实,《行动方案》明确,由生态环境厅牵头抓总,强化综合协调。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应急管理厅、四川气象局等省直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市(州)按属地管理原则,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三管三必须”责任,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详情

2024-11-26 环保设备 冶金设备 电热设备 选矿设备 分析仪器 其他设备